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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近日建议修订《刑事诉讼程序条例》以订定法定程序,让控方有权就由三名法官组成的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审判庭,在不设陪审团的情况下,审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时所作的无罪裁决,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诉。律政司现就该建议向持份者进行咨询工作。
律政司发言人昨日表示,在原讼法庭进行审讯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可于一名法官会同陪审团席前审理,或若律政司司长根据《香港国安法》第46条发出证书,则可在不设陪审团的情况下于三名法官组成的审判庭席前审理。
若有关案件由三名法官组成的审判庭在不设陪审团的情况下审理,审判庭会颁布裁决理由。根据现行的《刑事诉讼程序条例》,若被告人获三名法官组成的审判庭裁定无罪,即使裁决理由可能显示法律上有错误,控方亦无权向高等法院上诉法庭提出上诉。这有别于现行法律下可就裁判官或区域法院所作的无罪裁决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诉的做法。
无削弱被告权利
发言人指出,为了秉行公义,有必要赋予控方提出上诉的权利,使上诉法庭有机会审视及(如有充分理由)纠正原讼法庭在不设陪审团的情况下审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时所犯的任何法律上的错误,司法机关得以妥善履行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和活动的职责。该建议并无削弱被控刑事罪行的被告人之权利。
拟议的上诉机制是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诉,此乃仿效根据《区域法院条例》第84条及《裁判官条例》第105条以案件呈述方式上诉的现行程序。拟议新订条文将主要以《区域法院条例》第84条为蓝本。有关上诉将仅涉及法律事宜。
发言人强调,拟议的上诉机制具有必要性和正当性,务必及时立法应对。律政司会在考虑持份者的意见后,向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提交该建议的详情以供讨论。视乎咨询的结果,律政司计划把该建议与早前提出另一项修订《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的建议,即订定法定上诉程序,供控方就原讼法庭法官在刑事审讯中所作出的毋须答辩的裁定提出上诉,透过同一份修订条例草案交由立法会审议。据报道,大律师公会及香港律师会已收到律政司建议修订《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的咨询文件,并表示会详细研究有关文件,将向律政司提出适当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