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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共青团中央等共同推动完成的《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规范》,是我国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领域的首个国家标准。这对完善专业化和社会化的未成年人检察司法保护体系,健全罪错未成年人帮教与规制工作机制,具有深远意义。
未成年人罪错行为是家庭、学校、社区乃至社会问题的缩影。社会转型、儿童权利观念演进、家庭结构与家庭教育功能演变、学校教育发展变迁、社区治理模式革新等,都对未成年人罪错行为产生深刻的影响。社会系统理论视域下的罪错未成年人帮扶教育和行为矫治,涉及政府、司法、家庭、学校、社区等多元系统。基于未成年人罪错行为产生根源的复杂性,亟待国家、社会、家庭、学校等多元主体系统协同,共同构建罪错未成年人精准帮教的规范化工作体系。
重视罪错未成年人精准帮教体系中的国家责任,完善未成年人立法保护的系统性和综合性。当前,除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作为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的法律外,其他有关罪错未成年人教育帮扶和行为矫治的规定还散见于宪法、民法典、刑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中。在未成年人保护分散式立法模式下,不同法律之间对未成年人罪错行为治理的有效衔接有待进一步加强。随着法治中国建设的持续推进和儿童权益保护体系的不断健全,必要时可以在国家治理层面对未成年人保护加强综合性专门立法,打通未成年人保护不同系统、部门之间的制度藩篱与程序阻滞,以系统协同的思维对各系统、部门之间的衔接配合进行顶层设计,在立法层面健全和完善罪错未成年人精准帮教的法治依据。
强化罪错未成年人精准帮教体系中的司法责任,提升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专业化和精准化。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检察机关纷纷探索构建分级分类分阶段的罪错未成年人教育矫治工作机制。在依法对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类型进行规范界分的基础上,基于罪错行为发生发展机理,建立全过程分类教育矫治工作机制。在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矫治过程方面,事前预防阶段注重家校教育帮扶和建立临界预防机制,事中矫治阶段建立面向罪错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的考察帮教机制,事后回归阶段健全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与教育矫治协同工作机制。在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类型化规制方面,根据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不同类型针对性地开展分类矫治措施,将矫治干预措施划分为服务类、矫治类、处罚类等不同类别,并对不同类型罪错行为的关键性矫治措施作出适度区分。
注重罪错未成年人精准帮教体系中的社会责任,推进未成年人社会支持体系的规范化与职业化。罪错未成年人精准帮教是社会公共安全保障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应适时在少年司法工作中提供符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社会公共服务,推进罪错未成年人教育矫治在司法系统和社会服务系统之间的有序衔接,为保障及恢复罪错未成年人的社会化发展进程提供环境支持和路径保障。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是罪错未成年人社会支持体系的核心内容,随着《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规范》的发布实施,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体系的资源保障将更加完善,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的专业化、职业化程度将持续提升。
关注罪错未成年人精准帮教体系中的家庭责任和学校责任,形成未成年人保护家校协同共管模式。家庭是未成年人保护的第一道安全屏障。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发生通常涉及家庭监护不力、家庭教育缺失、亲子沟通不畅等共性问题。实践中,应以家庭为介入单位,通过制度规范和道德约束,督促引导父母等监护人切实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保护、教育等职责。健全督促监护令、监护人资格撤销等监护人资格审查监督制度,促进家庭内部因素的良性转变,预防和减少不良家庭环境对未成年人成长的不利影响。
学校是预防和干预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坚实壁垒。一方面,中小学校可以将预防未成年人罪错行为与青少年法治教育、教育惩戒、防治校园欺凌等工作相结合,丰富法治教育的形式与成效,健全学校教育惩戒的措施与程序,完善防治校园欺凌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法治副校长在学生不良行为矫治方面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专门教育学校作为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和矫治教育的重要场所。实践中,司法、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充分重视专门教育学校运行的实践难点,健全罪错未成年人专门教育的配套规范制度。如完善专门教育学校的入学程序、建立阶段性转化效果评估和离校评估制度,明确专门教育学校的教育职责并规范其惩戒权,重视未成年人权利救济,强化对专门教育的多元化监督机制等,推进罪错未成年人专门教育矫治制度依法规范有效运转。
(作者系天津市教育科学研究院教育法治与评估研究所副研究员)
《中国教育报》2023年05月19日第2版